侵权赔偿之债

          

    两年捷达突发自燃 一汽大众判赔11.8万

     

      因购买的捷达车在停车场出口交费时突发自燃,造成车辆自身及收费岗亭等被烧毁,车辆的所有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将车辆生产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大众”)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1.8万余元。朝阳法院判决支持了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4月22日,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以7.08万元购买了一辆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轿车。

      2013年4月23日凌晨2点多,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将该车从朝阳区双井天之骄子地下停车场开至地面收费窗口准备交费时,车辆突然冒出黑烟并伴随火光,随后发生自燃。英大泰和保险公司随即进行扑救并报警。消防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并对现场进行勘察。当日,消防支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驾驶室内,火灾原因为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在火灾中,该车的发动机、内饰全部烧毁,收费处岗亭及相应设施亦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向停车管理公司支付了施工费5.05万元,用于岗亭及内部设施的维修更换。

      据英大泰和保险公司称,事发后,该公司多次与一汽大众协商解决,但一汽大众始终拒绝赔偿。为此,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将一汽大众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购置税损失、其他财产损失(赔付岗亭的损失)、鉴定费等共计118351元。

      法院经依法传唤,一汽大众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法院对涉案车辆自购买之日至事发烧毁之日期间车辆正常损耗的减值金额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结果为1.2万元。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交纳了鉴定费3000元。

      为证明车辆使用保养情况,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还特意提交了车辆保养记录、保养手册、车辆使用说明书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购买的涉案车辆在正常保养、使用过程中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为车辆电气线路故障,可以表明该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作为生产者的一汽大众应对车辆损失和因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对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要求一汽大众赔偿车辆损失费、车辆购置税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要求一汽大众赔偿其已赔偿的岗亭损失,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亦予以支持。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主张的鉴定费系确定车辆损失所必然发生的费用,亦应由一汽大众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一汽大众赔偿英大泰和保险公司车辆损失58800元、购置税损失6051元、赔付岗亭损失50500元、鉴定费3000元。

      据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