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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登记的效力

    抵押登记的效力存在两种情况

    1.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即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起成立,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  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抵押权虽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自抵押合同签订时成立,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换句话说,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仅在双方当事人间有效,对于当事人外的善意第三人无效。

    《物权法》第188189条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4)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