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合同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 抵押合同属于无偿合同,抵押权人无须为取得抵押权而支付对价。
- 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订立。
- 抵押合同以设立抵押权为目的,但抵押合同的设立并不等同于抵
押权的设立,也就是说,没有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下,并不是说明
已经订立的抵押合同就是无效的。
法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称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对于自然人而言,二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抵押人对抵押物应享有处分权。
根据《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抵押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履行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或使用权归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签订后,为了更好的保障抵押权效力的实施,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在特定的登记机关进行进一步的抵押登记。所谓的抵押登记,是指特定的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抵押的有关情况记载于特定簿册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