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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抵押权有哪些特征

    1.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在成立、移转与消灭时均从属于其主债权,任何脱离债权而独立的抵押权都在法律意义上归于无效。


    2、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1)抵押权人有权就全部的抵押物而行使权利。抵押物如有被分割或让与的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分割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2)当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时,抵押权并不会产生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有权就其剩余部分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3)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物的全部仍用于担保数人的债务。

    需要主要的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并不是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排除。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期间,当抵押物灭失或者转让,其实物形态转化为其他替代物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延及于该替代物。狭义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行为而发生灭失、毁损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