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号)第12条第5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
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作为代国家行使公房所有权职能的房屋管理部门
是直管公房的出租人。自市政府109号文件发布实施后,我局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
规范性文件,对公房租赁管理做了规定。主要有:《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市房经管字〔1991〕503号)、《北京市房地产管
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以及《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市房地房字〔1997〕第946号)。上述规范性文件明确了:
亡”都有可能产生变更房屋承租人的情形。
其户口是否也一并转移,应符合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由有关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