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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被明确认定为民间借贷

    银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性质被明确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

        2012518日,拱某与A银行、B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拱某将自有资金委托给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金融为11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24%;若B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A银行在征得拱某同意后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借款人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上浮30%的标准支付罚息。

        合同签订后,B公司提取了拱某依约提供的企业全部贷款本金,但未依约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经要求A银行起诉借款人,但A银行不起诉后,拱某依法提起了本案诉讼。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贷款合同》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泛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借款期限已经届满,B公司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其对尚欠的借款本息应以偿还,此后还应按《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逾期罚息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判决后,拱某、肖某不符,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出借人为自然人拱某,法律关系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故《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调整了逾期利息支付标准,即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典型意义:对于委托贷款合同的性质认定问题,在实务当中主流观点为委托合同和金融借款合同联立的无名合同。而认为使民间借贷合同的观点非常少。在司法实践中,诸多法院均是回避这一问题。

    福建省高院根据委托合同之权利义务归属原则将委托贷款合同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据此,委托贷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标准应收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拘束。福建省高院的前述观点对于委托贷款合同性质认定的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