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民刑交叉案件的审判意见及公报案例
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刑事犯罪时,法院如何处理?本文分二部分,其一是最高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其二是最高法院判决中的相关司法观点。
第一部分:指导意见篇
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4月12日)
…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之所以强调尚未形成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是因为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常常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往往已经介入。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当然,先刑后民在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统一,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特别是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群体性、大面积借贷行为。
…最高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本质上是两个程序的结合。刑事程序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并通过个案对社会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所附带的民事程序,是对犯罪行为或者从民事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民事权利伤害的救济,这两个程序有本质的不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有它的优势和便利,但是绝不能因为有刑事附带民事而妨碍了我们全面、综合和彻底地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在处理个案时要准确把握什么时候可以中止诉讼,什么时候可以先启动民事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法律参考”微信号falvcankao)例如黑龙江的高山诈骗案,中行一个支行的行长高山以中行的名义吸纳多个企业存款,后卷款长期在逃,犯罪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但是存款企业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当时的证据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这种情况下,存款企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审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来附带民事程序。
二、最高法院关于我国民间借纠纷案件的审判意见
…关于民刑交叉的问题: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其与自然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实践中,有些法院倾向于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认为借款人已构成了犯罪,合同不可能有效。但我们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2年第1辑;《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9期
三、《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罗东川 吴兆祥 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 )
要依法妥善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这些规定对于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洗钱等经济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应予严格适用。
来源:《人民司法》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