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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诉后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撤诉后又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问:原告李某因家庭矛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李某聘请律师代理此案,法院受理后将开庭传票送达给原告律师可律师没有把开庭时间告诉原告,造成开庭的当天原告和律师均未出庭参加诉讼,最后,法院以原告及其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现原告要求重新起诉,法院是否受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