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
(1)要约失效是指要约失去了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就失去了作出承诺的资格,即使他向要约人做出了意思表示,也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2)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第一、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人作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撤销要约。
第二、时间的经过。承诺期限届满,要约失效。承诺人在要约明确规定的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承诺的,要约自动失效。
第三、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拒绝,既可以是明确的表示,也可以是默示的拒绝。默示的拒绝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以及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实质性变更则是指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