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主体和标的具有特定性。
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此类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他财务不能作为借款合同标的。
第二、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可见,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贷合同的,若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关系的存在产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若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已经接受,则合同成立。
第三、借款人必须支付一定利息。
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有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应按照约定想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合同中的利率,不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它是国家根据当时金融情况规定或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当事人无权自行商定。
第四、借款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货币为必要。只要贷款任何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借款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贷款人交付贷款时借款合同生效之后,贷款人所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并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所以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相对而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