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法则的定义是什么?
所谓定金罚则,根据合同法的115条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类似于违约金,也起着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但定金不是担保物权,也不是保证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金钱担保。
它对于债权而言,只是一种比较外在的担保功能,并不具有满足债权清偿的效力。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从定金中充分获得债权清偿。同时,定金还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当然,在具体的定金合同中,原则上定金的性质应可由当事人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
当事人双方均违约定金法则如何适用?
根据《合同法》规定,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在一个合同关系中,负有对待给付的双方当事人,都分别违反合同规定,破坏了合同双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应当各自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中,如果一方违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项违约,则仅就前者单方适用定金罚则,对后者可以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双方违约均属于法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则对二者均适用定金罚则,即一方丧失定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相互抵消后,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实务中,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应当注意区分双方违约和抗辩权的适用,防止将成立抗辩权的单方违约误判成为双方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