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还款时未明确所归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对还款的性质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所确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抵充顺序的规定,有效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明确还款用途是利息或者本金的,应当按借款人的明确意思表示认定还款的性质。如果借款人还款时未明确用途的,应认定为该款项先行用于归还到期利息,余款认定为归还到期本金,但是贷款人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据以上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债务人换款式未明确所归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所归还的是利息,扣除利息后,如有余款应认定归还的是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