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依法均发生债消灭的效力,债务人不再付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又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 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机构淫荡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提存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构表示抛弃提存物的,提存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存费用,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机关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
- 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存机关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唔。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提存机关未按法定或者当时任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机关应负赔偿责任。
- 标的物提存后,其以外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因而在提存后因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致使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提存机关不负责任,但如果由于提存机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债权人有权请求提存机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