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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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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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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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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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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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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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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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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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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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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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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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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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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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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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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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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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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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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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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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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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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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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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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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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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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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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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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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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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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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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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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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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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律师评论:
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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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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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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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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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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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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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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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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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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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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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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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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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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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
案情简介:
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法律分析:
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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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6日,甲欲在一家售车的4S店购买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轿车。当时,店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该店与一家银行刚开始合作信用卡贷款购车业务,甲听后表示向办理此业务,4S店通知合作银行,银行业务人员来到4S店后,给甲了一份《信用卡购车申请表》,让甲填写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最后在申请人处签字,其余各栏均是空白的,银行工作人员就将此表一式三份全部收回。当时,甲明确表示要求贷款3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完全可以。10天后,甲收到该银行发来的短信,告知申请的贷款已经批准,贷款额度为20万元。甲与银行联系,表示申请的贷款金额是30万元,现批准的是20万元,远远不够购车款,故要求取消该笔贷款业务,银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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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银行工作人员给甲一份《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属于邀约邀请,希望甲向银行发出要约;甲填写《信用卡购车贷款申请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即向银行发出申请贷款的要约;银行向甲发出短信通知,告知甲贷款已经获批,属于一种承诺,但是因此承诺的贷款额度是20万元,远远少于甲申请的30万元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条之规定,银行的行为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是对甲发出的一个新的要约;甲在收到银行发的短信通知后,提出拒绝接受该笔贷款的行为是对新的要约的一种拒绝即没有承诺,所以此贷款合同没有成立,银行应当取消该笔贷款业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5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
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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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一个非常新颖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要约、承诺是否成立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注意要约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是否相符,否则,可能造成合同不成立的后果。